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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指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撤三”申请文件,并按时缴纳官费。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决定受理,商标局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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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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